九州ku网址ღ◈✿◈!自驾旅行ღ◈✿◈!酷游KU游平台ღ◈✿◈!九州ღ◈✿◈,九州酷游ღ◈✿◈,此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ღ◈✿◈,涉及仿冒混淆ღ◈✿◈、侵害技术秘密ღ◈✿◈、商业诋毁ღ◈✿◈、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ღ◈✿◈,广泛涉及电商平台ღ◈✿◈、养车服务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ღ◈✿◈,以及人工智能ღ◈✿◈、直播平台等新技术新业态ღ◈✿◈。这些案例主要体现了以下三个特点ღ◈✿◈:
一是坚持严格保护ღ◈✿◈,维护公平竞争秩序ღ◈✿◈。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损害了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ღ◈✿◈,也扭曲和破坏了正常的市场竞争机制ღ◈✿◈。坚持严格保护ღ◈✿◈,有利于净化市场竞争生态ღ◈✿◈,维护市场机制的活力和有效性ღ◈✿◈。在“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中ღ◈✿◈,孙某良等人隐名设立同业公司ღ◈✿◈,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长达10余年ღ◈✿◈,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该公司及孙某良等人连带赔偿1.66亿余元ღ◈✿◈,对类似侵权行为形成有力震慑ღ◈✿◈。“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ღ◈✿◈,在商业秘密跨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有益探索ღ◈✿◈,依法公正平等保护了外方权利人合法权益ღ◈✿◈。在“引流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ღ◈✿◈,人民法院加大对知名品牌的保护力度ღ◈✿◈,适用惩罚性赔偿ღ◈✿◈,全额支持了权利人主张的赔偿诉请ღ◈✿◈,严厉打击直播带货中傍名牌的行为ღ◈✿◈。
二是坚决惩治“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ღ◈✿◈,服务高质量发展ღ◈✿◈。仿冒混淆ღ◈✿◈、诋毁商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ღ◈✿◈,抑制创新投入和诚信经营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ღ◈✿◈。依法坚决惩治ღ◈✿◈,有助于服务高质量发展ღ◈✿◈。本次发布的“某牛”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ღ◈✿◈,将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字号相近的文字登记为字号并有使用意图ღ◈✿◈,即使还未实际使用ღ◈✿◈,该行为也属于法律禁止的仿冒行为ღ◈✿◈,实现从源头制止“傍名牌”行为ღ◈✿◈。“养车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ღ◈✿◈,对诋毁ღ◈✿◈、贬损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准确认定ღ◈✿◈,坚决制止传播误导性信息ღ◈✿◈、损害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ღ◈✿◈。搬家软件“盗图抄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ღ◈✿◈,准确认定非法爬取海量商品数据ღ◈✿◈,实质性替代其他经营者商品服务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ღ◈✿◈,维护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正当权益ღ◈✿◈。
三是妥善审理新类型纠纷ღ◈✿◈,引导新业态规范发展ღ◈✿◈。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ღ◈✿◈,对司法实践提出新的挑战ღ◈✿◈。人民法院强化对创新成果保护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ღ◈✿◈,规范平台等新业态健康发展ღ◈✿◈。本次发布的网络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明确ღ◈✿◈,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明知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打金行为的情况下ღ◈✿◈,仍提供便捷的交易服务ღ◈✿◈,构成不正当竞争ღ◈✿◈,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规范发展指明方向ღ◈✿◈。“变身漫画特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指出ღ◈✿◈,人工智能模型参数与结构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ღ◈✿◈,对规范人工智能行业发展ღ◈✿◈、维护新兴领域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ღ◈✿◈。
1. “某牛”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224号】——登记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行为的认定
2. “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隐名设立同业公司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3. “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知民初707号】——关于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认定
4. 网络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终3597号ღ◈✿◈、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46315号】——游戏交易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5. “引流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8民终563号ღ◈✿◈、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4)浙0803民初1192号】——引流直播中仿冒混淆行为的认定
6. “养车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5)沪73民终33号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2民初3840号】——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7. 搬家软件“盗图抄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212号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1民初29号】——侵害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8. “变身漫画特效”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3802号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71391号】——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224号〔某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牛王(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ღ◈✿◈、项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某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牛公司)在第9类插座等商品上具有多个“某牛”驰名商标ღ◈✿◈,“某牛(电器)”企业商号被多次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ღ◈✿◈。某牛公司成立于2008年1月18日ღ◈✿◈,经营范围包括电力器具ღ◈✿◈、配电开关控制设备ღ◈✿◈、电线ღ◈✿◈、电缆ღ◈✿◈、五金工具等ღ◈✿◈。某牛王(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牛王公司)成立于2020年1月20日ღ◈✿◈,经营范围包含家用电器ღ◈✿◈、五金等ღ◈✿◈,并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均向市场监管部门申报了企业年报ღ◈✿◈。某牛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一人股东项某在此期间亦申请注册了含有“某牛王”文字的相关商标ღ◈✿◈。某牛公司认为某牛王公司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登记注册ღ◈✿◈,构成不正当竞争ღ◈✿◈,遂诉至法院ღ◈✿◈。一审法院认为ღ◈✿◈,某牛王公司应当知晓某牛公司企业字号及其商标的声誉ღ◈✿◈,但其仍将包含了某牛公司注册商标及字号“某牛”二字的“某牛王”用作自己的企业字号ღ◈✿◈,存在主观故意ღ◈✿◈,某牛王公司与某牛公司经营范围具有一定的关联性酷游KU游官网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ღ◈✿◈,遂判决某牛王公司停止使用含“某牛”字样的企业名称ღ◈✿◈、向某牛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10万元等ღ◈✿◈。某牛王公司ღ◈✿◈、项某不服ღ◈✿◈,提起上诉ღ◈✿◈。二审法院认为ღ◈✿◈,某牛王公司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酷游KU游官网ღ◈✿◈,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使用”行为ღ◈✿◈,且某牛公司亦未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某牛王公司对其企业名称实际进行了商业使用ღ◈✿◈,遂判决驳回某牛公司的诉讼请求ღ◈✿◈。某牛公司不服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ღ◈✿◈。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ღ◈✿◈,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对企业名称的使用ღ◈✿◈,不仅包括将企业名称书写在牌匾ღ◈✿◈、交易文书ღ◈✿◈、宣传广告ღ◈✿◈、产品包装上的行为ღ◈✿◈,也应当包含将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的行为ღ◈✿◈。对企业名称进行登记注册是使用企业名称的开始ღ◈✿◈,某牛王公司申请了企业年报及项某申请注册相关商标的行为ღ◈✿◈,足以证明某牛王公司主观上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ღ◈✿◈。即使某牛王公司并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四道口电影院ღ◈✿◈,但其将“某牛”作为企业字号进行登记注册ღ◈✿◈,该行为已经构成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称的使用行为ღ◈✿◈。最高人民法院遂判决撤销二审判决ღ◈✿◈,维持一审判决ღ◈✿◈。
【典型意义】本案是保护经营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的典型案例ღ◈✿◈。本案裁判明确ღ◈✿◈,将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字号作为经营范围相近的企业字号登记注册ღ◈✿◈,即使该企业尚未开展实际经营活动ღ◈✿◈,但有证据表明其具有开展商业经营的意图ღ◈✿◈,该登记注册行为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制ღ◈✿◈。本案实现了从源头制止仿冒混淆行为ღ◈✿◈,有力规制了“搭便车”“傍名牌”等不诚信行为ღ◈✿◈。
2.“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隐名设立同业公司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ღ◈✿◈、沈阳透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斯某机械有限公司ღ◈✿◈、沈阳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ღ◈✿◈、孙某良ღ◈✿◈、印某洋ღ◈✿◈、吴某坡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某集团)及其子公司沈阳透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透某公司)起诉称ღ◈✿◈:两公司拥有离心压缩机设计ღ◈✿◈、制造核心技术(包括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和选型软件)ღ◈✿◈。沈阳斯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公司)及其子公司沈阳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机械公司ღ◈✿◈,统称两斯某公司)是孙某良ღ◈✿◈、印某洋酷游KU游官网ღ◈✿◈、吴某坡(统称三自然人)参与设立并控制的企业ღ◈✿◈,共同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侵权和技术秘密侵权行为ღ◈✿◈。一审法院认为ღ◈✿◈,两斯某公司实施了侵害“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技术秘密行为ღ◈✿◈,判决两斯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50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ღ◈✿◈。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ღ◈✿◈,根据沈某集团ღ◈✿◈、透某公司的举证和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ღ◈✿◈,足以证明在两斯某公司成立之后的2008年至2011年期间ღ◈✿◈,两斯某公司即以不正当手段实际获取了沈某集团ღ◈✿◈、透某公司的离心压缩机设计制造图纸以及涉案软件和相关基本级数据ღ◈✿◈,设计ღ◈✿◈、制造了多台被诉侵权产品ღ◈✿◈。当时ღ◈✿◈,两斯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对两斯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予以确认ღ◈✿◈,并保证此后不再使用沈某集团的商业秘密ღ◈✿◈,斯某公司也于2011年10月17日承诺停止侵权ღ◈✿◈,取得沈某集团谅解ღ◈✿◈,当地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20日撤案ღ◈✿◈。然而ღ◈✿◈,两斯某公司基于其在先实施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ღ◈✿◈,非法获取和使用了案涉技术秘密ღ◈✿◈,并持续至今ღ◈✿◈。沈某集团ღ◈✿◈、透某公司根据被诉侵权产品所附8份随机资料ღ◈✿◈,详细说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叶轮代号的命名规律及其与沈某集团ღ◈✿◈、透某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之间的对应关系ღ◈✿◈。沈某集团ღ◈✿◈、透某公司的反推证明能够获得与上述随机资料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性能数据ღ◈✿◈。两斯某公司既不能对双方产品的命名规律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ღ◈✿◈,也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ღ◈✿◈。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ღ◈✿◈,关于选型软件ღ◈✿◈,其与基本级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ღ◈✿◈,二者不能分割使用ღ◈✿◈。两斯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ღ◈✿◈、使用了选型软件和基本级数据ღ◈✿◈,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和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ღ◈✿◈。孙某良ღ◈✿◈、印某洋在任职于沈某集团期间ღ◈✿◈,即与他人共同设立斯某公司并通过配偶持股ღ◈✿◈,与沈某集团进行同业竞争ღ◈✿◈、损公肥私ღ◈✿◈,明显有违诚信原则ღ◈✿◈。二人与两斯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ღ◈✿◈。吴某坡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两斯某公司的侵权行为ღ◈✿◈,提供了侵权帮助ღ◈✿◈。遂判决ღ◈✿◈,两斯某公司ღ◈✿◈、三自然人立即停止非法获取ღ◈✿◈、披露ღ◈✿◈、使用ღ◈✿◈、允许他人使用选型软件和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ღ◈✿◈;两斯某公司ღ◈✿◈、孙某良ღ◈✿◈、印某洋连带赔偿沈某集团ღ◈✿◈、透某公司经济损失166147802元ღ◈✿◈;吴某坡对前述赔偿款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ღ◈✿◈。二审判决同时明确了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和赔偿损失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ღ◈✿◈,以督促侵权人及时全面履行判决ღ◈✿◈。
【典型意义】本案是有力打击隐名设立同业公司ღ◈✿◈、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ღ◈✿◈。本案裁判明晰了再次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明责任ღ◈✿◈、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ღ◈✿◈、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认定ღ◈✿◈、持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判断等问题ღ◈✿◈。本案对类案裁判具有借鉴意义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知民初707号〔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与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ღ◈✿◈、孙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新西兰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ღ◈✿◈,其系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天然蛋白酶3(英文简称为PR3)生产工艺和产品制备流程技术秘密的权利人ღ◈✿◈。孙某从艾某公司离职后ღ◈✿◈,成为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某公司)的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四道口电影院ღ◈✿◈,孙某违反保密义务ღ◈✿◈,擅自将艾某公司的涉案技术秘密披露给博某公司ღ◈✿◈,并与博某公司共同使用涉案技术秘密获取非法利益ღ◈✿◈,将涉案技术秘密申请专利ღ◈✿◈,导致涉案技术秘密被公开ღ◈✿◈,严重损害了艾某公司的合法权益ღ◈✿◈。一审法院认为ღ◈✿◈,涉案专利与涉案技术秘密的技术方案实质相同ღ◈✿◈,涉案专利申请使用并部分披露了涉案技术秘密ღ◈✿◈。博某公司使用了涉案技术秘密生产PR3产品ღ◈✿◈,孙某违反保密义务向博某公司披露了其掌握的涉案技术秘密并允许其使用ღ◈✿◈,共同侵害了涉案技术秘密四道口电影院ღ◈✿◈。一审判决博某公司ღ◈✿◈、孙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ღ◈✿◈,并连带赔偿艾某公司经济损失180万元ღ◈✿◈。艾某公司与博某公司ღ◈✿◈、孙某均不服ღ◈✿◈,提出上诉ღ◈✿◈。艾某公司主张一审判赔金额过低ღ◈✿◈;博某公司ღ◈✿◈、孙某则主张涉案技术信息不构成技术秘密ღ◈✿◈,其内容已为公众所知悉等ღ◈✿◈。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ღ◈✿◈,涉案技术秘密包含了大量的技术信息ღ◈✿◈,是一个相对完整的技术方案ღ◈✿◈。即使其中部分技术信息为公众所知悉ღ◈✿◈,也要考虑技术信息之间的相互关系ღ◈✿◈,以及整体技术方案是否为公众所知悉ღ◈✿◈。本案中ღ◈✿◈,艾某公司已经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其对涉案技术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ღ◈✿◈,且合理表明涉案技术信息被侵犯ღ◈✿◈。虽然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离纯化PR3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已知的技术ღ◈✿◈,但涉案技术信息为具体操作步骤和顺序ღ◈✿◈,涉及大量的试剂及其含量ღ◈✿◈、相关操作参数的选择ღ◈✿◈,需要经过反复实验ღ◈✿◈、修改ღ◈✿◈、优化ღ◈✿◈、调整后才能得出ღ◈✿◈,形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必然要付出大量研发成本ღ◈✿◈。艾某公司将该操作流程用于实际生产ღ◈✿◈,具有良好效果ღ◈✿◈。因此ღ◈✿◈,基于不同的证据分别公开的特定信息ღ◈✿◈,并不能据此证明涉案技术秘密的整体技术方案或者每个秘密点所对应的具体步骤已经为公众所知悉ღ◈✿◈。博某公司ღ◈✿◈、孙某关于涉案技术秘密已经为公众所知悉的主张不能成立ღ◈✿◈。一审判赔的金额并无明显不当ღ◈✿◈。遂判决驳回上诉ღ◈✿◈,维持原判ღ◈✿◈。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平等保护外方权利人商业秘密的典型案例ღ◈✿◈。本案裁判强调了经过实验ღ◈✿◈、优化形成的系统性ღ◈✿◈、完整性技术方案仍然可以认定其不为公众知悉ღ◈✿◈,原则上不能以不同来源的碎片化信息简单组合否定构成技术秘密ღ◈✿◈。本案对境外形成的商业秘密在我国境内予以保护ღ◈✿◈,在商业秘密跨境司法保护方面进行有益探索ღ◈✿◈,依法公正平等保护了外方权利人合法权益ღ◈✿◈,增强了外资企业在华投资信心ღ◈✿◈,是人民法院践行中外平等保护原则ღ◈✿◈、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ღ◈✿◈。
【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终3597号ღ◈✿◈、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46315号〔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系某知名游戏的运营商ღ◈✿◈,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某公司)通过其经营的线上交易平台向用户提供该游戏中道具ღ◈✿◈、游戏币等虚拟财产交易服务ღ◈✿◈。深圳某计算机公司以上述行为严重损害其经济利益和商誉以及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ღ◈✿◈,给外挂ღ◈✿◈、刷金ღ◈✿◈、盗号等网络游戏黑灰产谋取违法利益创造有利条件ღ◈✿◈,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ღ◈✿◈,提起诉讼ღ◈✿◈。郑州某公司抗辩认为ღ◈✿◈,其具有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财产交易服务经营资质ღ◈✿◈,是合法经营ღ◈✿◈,游戏用户对游戏币等网络虚拟财产拥有自主处分权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ღ◈✿◈。
广州互联网法院一审认为ღ◈✿◈,通过众多用户互动逐渐形成的游戏虚拟社区ღ◈✿◈,是为游戏用户提供信息交流ღ◈✿◈、分享和资源配置的合作框架ღ◈✿◈,并使分散的个体连接在一起ღ◈✿◈。网络游戏价值的形成以及增加ღ◈✿◈,是由游戏用户和运营商共同构建完成ღ◈✿◈,故应当合理确定游戏运营商和用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ღ◈✿◈。对于记录在游戏账号之下的游戏币ღ◈✿◈,游戏用户能够支配和使用ღ◈✿◈,但游戏用户对涉案游戏币的虚拟财产权益受限于游戏规则和游戏运营周期ღ◈✿◈,而且只能对其合法取得的游戏币享有相关的权益ღ◈✿◈。另外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第七条的规定ღ◈✿◈,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行为获取的游戏币ღ◈✿◈,相关利益不应得到保护ღ◈✿◈。郑州某公司明知平台上可能存在利用外挂等破坏计算机程序的非法打金行为ღ◈✿◈,仍提供便捷的涉案游戏币交易服务ღ◈✿◈,损害了消费者利益ღ◈✿◈、社会公共利益和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的合法权益ღ◈✿◈,构成不正当竞争ღ◈✿◈。广州互联网法院遂判令郑州某公司停止为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游戏币提供交易服务的行为并赔偿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3万元等ღ◈✿◈。宣判后ღ◈✿◈,双方当事人均提出上诉ღ◈✿◈。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ღ◈✿◈,维持原判ღ◈✿◈。
【典型意义】本案是涉及网络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服务的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ღ◈✿◈。本案判决将虚拟财产权益保护与市场有序竞争ღ◈✿◈、个人信息保护有机结合ღ◈✿◈,遏制利用交易平台实施外挂打金洗钱等黑灰产行为四道口电影院ღ◈✿◈。判决为第三方交易平台的规范发展指明方向ღ◈✿◈,对构建健康有序的数字经济生态具有积极作用ღ◈✿◈。
【案号】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浙08民终563号ღ◈✿◈、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2024)浙0803民初1192号〔华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衢州市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ღ◈✿◈、张某ღ◈✿◈、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华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某公司)享有核定使用于第9类手机等商品上的“华某”等四项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ღ◈✿◈。“华某”等商标被生效判决认定为手机商品上的驰名商标ღ◈✿◈,“华某”字号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字号ღ◈✿◈。衢州市大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某公司)ღ◈✿◈、张某(大某公司原一人股东及原法定代表人)在未取得华某公司授权许可的情况下ღ◈✿◈,使用其控制的多个抖音账号ღ◈✿◈,制作发布大量带有涉案商标及标识的短视频作为直播主要流量入口ღ◈✿◈,在不当引流后通过装修与华某公司线下实体店高度相似的直播间作为直播带货的固定背景ღ◈✿◈,并通过直播间贴片ღ◈✿◈、主播着装ღ◈✿◈、语言和行为ღ◈✿◈、产品摆放等方式使用涉案商标及标识ღ◈✿◈,销售纽某等品牌的数码产品ღ◈✿◈,赚取带货佣金ღ◈✿◈。华某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ღ◈✿◈,请求判令大某公司ღ◈✿◈、张某等停止侵害涉案商标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10万元ღ◈✿◈。一审审理期间ღ◈✿◈,大某公司将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减资为1万元并变更法定代表人ღ◈✿◈,张某将其持有的大某公司100%股权转让给案外人ღ◈✿◈。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ღ◈✿◈,大某公司ღ◈✿◈、张某共同侵害了华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ღ◈✿◈,以其侵权期间带货佣金获利为基数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ღ◈✿◈,判决赔偿华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110万元ღ◈✿◈。大某公司ღ◈✿◈、张某均不服ღ◈✿◈,提起上诉ღ◈✿◈。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ღ◈✿◈,本案是一起知名主播及公司以短视频作品ღ◈✿◈、直播间全方位攀附驰名商标商誉吸粉引流ღ◈✿◈、大量直播销售与被侵权人产品外观相似的低价产品的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ღ◈✿◈。大某公司四道口电影院ღ◈✿◈、张某虽然实际销售少量华某公司手机ღ◈✿◈,但其对华某公司商标的使用已经远远超出指示性正当使用范围ღ◈✿◈,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ღ◈✿◈,构成商标侵权ღ◈✿◈。此外ღ◈✿◈,两被告发布短视频ღ◈✿◈、直播贴片等行为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ღ◈✿◈、商品名称及其他足以引人误认的混淆行为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ღ◈✿◈。一审法院以侵权期间佣金收入为基数ღ◈✿◈,综合考虑涉案商标影响力ღ◈✿◈、被诉侵权行为的性质及规模ღ◈✿◈、侵权主观故意及侵权情节严重等因素ღ◈✿◈,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ღ◈✿◈,全额支持华某公司主张的110万元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并无不当ღ◈✿◈。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ღ◈✿◈,维持原判ღ◈✿◈。
【典型意义】本案是打击引流直播带货模式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ღ◈✿◈。本案裁判对利用平台机制和算法规则ღ◈✿◈,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进行突出使用ღ◈✿◈,实现不当引流目的并导致混淆的行为ღ◈✿◈,依法认定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ღ◈✿◈。本案充分彰显强化知名品牌保护ღ◈✿◈、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导向ღ◈✿◈,促进了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ღ◈✿◈。
【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5)沪73民终33号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2民初3840号〔上海某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ღ◈✿◈、北京某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ღ◈✿◈、北京某广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上海某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途公司)在第37类的汽车保养和修理等服务上享有“某虎”“某虎养车”注册商标ღ◈✿◈,前述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ღ◈✿◈。2023年9月ღ◈✿◈,被告北京某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东贸易公司)ღ◈✿◈、北京某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东信息技术公司)ღ◈✿◈、北京某广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广行公司)推出“震虎价”养车产品/服务品牌低价营销活动ღ◈✿◈。三被告分别在所发布的线上线下广告ღ◈✿◈、宣传文案中使用了“震虎价”一词ღ◈✿◈。相关宣传文章ღ◈✿◈、视频中有以老虎形象拟制的汽车维修人员手持带有“虎”字标识产品的画面ღ◈✿◈,其中“虎”字与某途公司所采用的特殊美术字体的“虎”字字体相同ღ◈✿◈,相关视频画面还分别配合使用“养车也‘虎’涂?”“养车也‘虎’弄?”“养车也‘虎’人?”文字标题ღ◈✿◈,视频下方有网络用户评论称“震某虎么”“一句没提某虎ღ◈✿◈,却处处都在说‘某虎’”等评论内容ღ◈✿◈。另有老虎形象拟制人被掀翻在地的画面ღ◈✿◈,并配有“震虎价不虎人”“震虎价不虎涂”“震虎价不虎弄”文字标题ღ◈✿◈。某途公司遂起诉要求酷游KU游官网ღ◈✿◈,三被告停止前述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30万元ღ◈✿◈。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ღ◈✿◈,三被告通过实施以“震虎价”为名的低价营销活动ღ◈✿◈,编造ღ◈✿◈、传播原告为不良市场经营主体的虚假信息及误导性信息ღ◈✿◈,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ღ◈✿◈、商品声誉ღ◈✿◈,构成商业诋毁行为ღ◈✿◈。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ღ◈✿◈。三被告不服ღ◈✿◈,上诉至上海知识产权法院ღ◈✿◈。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ღ◈✿◈,维持原判ღ◈✿◈。
【典型意义】本案是规制商业诋毁行为的典型案例ღ◈✿◈。本案裁判正确把握经营者合法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边界ღ◈✿◈,对诋毁ღ◈✿◈、贬损竞争对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准确认定ღ◈✿◈,坚决制止传播误导性信息ღ◈✿◈、损害他人商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ღ◈✿◈。在互联网平台经济快速发展的新形势下ღ◈✿◈,本案对依法保护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具有示范意义ღ◈✿◈。
【案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212号ღ◈✿◈、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1民初29号〔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ღ◈✿◈、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某枫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ღ◈✿◈、镇江某陶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某公司)ღ◈✿◈、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某公司)分别系淘某ღ◈✿◈、天某电商平台的经营者ღ◈✿◈。镇江市某枫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枫公司)ღ◈✿◈、镇江某陶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陶公司)设计开发并向其他电商平台商家有偿提供搬家软件ღ◈✿◈。该软件能够绕开淘某公司ღ◈✿◈、天某公司的验证机制和反爬措施ღ◈✿◈,抓取海量商品数据并“搬运”至其他电商平台开设“无货源店铺”ღ◈✿◈。“店铺”获得订单后ღ◈✿◈,通过软件一键至淘某ღ◈✿◈、天某平台“原商品”下单ღ◈✿◈,由淘某ღ◈✿◈、天某平台商家发货给最终消费者ღ◈✿◈。淘某公司和天某公司以某枫公司ღ◈✿◈、某陶公司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ღ◈✿◈,要求某枫公司ღ◈✿◈、某陶公司等赔礼道歉ღ◈✿◈、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ღ◈✿◈。一审法院认定某枫公司ღ◈✿◈、某陶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ღ◈✿◈,并判令某枫公司ღ◈✿◈、某陶公司等赔偿淘某公司ღ◈✿◈、天某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ღ◈✿◈。某枫公司ღ◈✿◈、某陶公司等不服ღ◈✿◈,提起上诉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ღ◈✿◈,商品数据是淘某公司ღ◈✿◈、天某公司投入大量成本合法收集ღ◈✿◈、加工而成的稀缺性数据资源ღ◈✿◈,能为两公司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ღ◈✿◈,两公司对商品数据集合享有合法权益ღ◈✿◈。某枫公司ღ◈✿◈、某陶公司未经授权ღ◈✿◈,提供搬家软件供用户抓取淘某ღ◈✿◈、天某平台海量商品数据至其他电商平台开店ღ◈✿◈,再利用淘某ღ◈✿◈、天某平台完成订单ღ◈✿◈,增加了淘某公司ღ◈✿◈、天某公司的运营成本ღ◈✿◈,直接削弱ღ◈✿◈、分化了淘某ღ◈✿◈、天某平台及平台商家应有的市场关注度ღ◈✿◈,侵夺了其潜在的交易机会和利益ღ◈✿◈,造成被其他电商平台实质性替代的后果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ღ◈✿◈,维持原判ღ◈✿◈。
【典型意义】本案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数据权益的典型案例ღ◈✿◈。本案裁判积极探索数据保护的裁判规则ღ◈✿◈,合理确定数据权益归属ღ◈✿◈,有效遏制了非法爬取海量数据的行为ღ◈✿◈。本案对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和参考意义ღ◈✿◈,有力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权益ღ◈✿◈、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导向ღ◈✿◈。
【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民终3802号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3)京0105民初71391号〔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亿某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15日ღ◈✿◈,北京抖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抖某公司)在其“抖某”APP(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变身漫画特效ღ◈✿◈。该特效可以将用户实时拍摄的照片ღ◈✿◈、视频ღ◈✿◈,按照真人比例重构五官并进行微调ღ◈✿◈,实时转换为漫画风格ღ◈✿◈。抖某公司主张ღ◈✿◈,此种功能由人工智能技术实现ღ◈✿◈,经历了复杂的研发过程ღ◈✿◈,上线日ღ◈✿◈,亿某科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某科公司)在其运营的手机应用程序上线少女漫画特效ღ◈✿◈,该特效形成的漫画形象ღ◈✿◈、视频与抖某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成像在视觉效果上高度一致ღ◈✿◈。抖某公司认为ღ◈✿◈,亿某科公司抄袭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结构和参数ღ◈✿◈,且少女漫画成像与变身漫画成像高度近似ღ◈✿◈,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ღ◈✿◈,遂诉至法院ღ◈✿◈,请求判令亿某科公司停止侵权ღ◈✿◈、消除影响ღ◈✿◈,赔偿抖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0余万元ღ◈✿◈。一审法院认为酷游KU游官网ღ◈✿◈,亿某科公司的行为损害了抖某公司的竞争利益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ღ◈✿◈。亿某科公司不服ღ◈✿◈,提起上诉ღ◈✿◈。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认为ღ◈✿◈,抖某公司为研发变身漫画特效模型投入大量经营资源ღ◈✿◈,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经过数据训练和调校后的参数与结构ღ◈✿◈,使得用户在使用抖某App时可生成与真人具有对应关系的动漫形象ღ◈✿◈,为抖某公司取得了创新优势ღ◈✿◈、经营收益和市场利益ღ◈✿◈,变身漫画特效的模型(结构及参数)构成抖某公司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竞争利益ღ◈✿◈。从接触可能性ღ◈✿◈、模型结构和参数比对ღ◈✿◈、自主研发证据三个方面的证据对比看ღ◈✿◈,亿某科公司直接使用抖某公司涉案模型的结构和参数具有高度盖然性ღ◈✿◈,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ღ◈✿◈,应当由亿某科公司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ღ◈✿◈。亿某科公司直接使用其他经营者付出大量人力ღ◈✿◈、物力ღ◈✿◈、财力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和参数四道口电影院ღ◈✿◈,节省了绘制训练数据ღ◈✿◈、模型训练的时间和投入ღ◈✿◈,短时间内打破抖某公司通过手绘训练数据ღ◈✿◈、算力所形成的竞争优势ღ◈✿◈,并在抖某公司变身漫画特效上线后不久与其竞争流量和用户ღ◈✿◈,其行为违反人工智能研发经营领域公认的商业道德ღ◈✿◈,具有不正当性ღ◈✿◈。亿某科公司少女漫画特效模型和抖某公司变身漫画特效模型的效果相似ღ◈✿◈,在用户群体ღ◈✿◈、目标市场ღ◈✿◈、提供产品的途径和方式等方面存在交叉重合ღ◈✿◈,可以认定少女漫画特效对于变身漫画特效具有较强的替代和分流作用ღ◈✿◈,亿某科公司已对抖某公司的竞争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ღ◈✿◈,扰乱了人工智能模型经营活动和健康有序的竞争秩序ღ◈✿◈,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ღ◈✿◈。因此ღ◈✿◈,亿某科公司涉案行为已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ღ◈✿◈。二审法院遂判决驳回上诉ღ◈✿◈,维持原判ღ◈✿◈。
【典型意义】本案是依法保护开发者享有的人工智能模型结构与参数的竞争利益的典型案例ღ◈✿◈。本案裁判明确ღ◈✿◈,经营者通过数据训练ღ◈✿◈、优化调校等方式所形成的人工智能模型参数与结构ღ◈✿◈,能够为其带来创新优势和经营收益ღ◈✿◈,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竞争利益ღ◈✿◈。本案对规范人工智能行业发展ღ◈✿◈、维护新兴领域市场竞争秩序具有积极意义ღ◈✿◈。